Page 9 - CTT-CA Real Estate Foreign Buyer & Seller Guide_Simplified Chines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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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权持有方式
通过遗嘱处理本人的一半共有房产。例如:买家 Bruce 和买家 Barb 妻关系,房产为共有房产。
2.生存者取得权的共有房产: 符合上述“共有房产”的所有特征,但是添加了类似“联权共有”产权 持有方式中生存者取得权的利益。用此种方式持有产权可能获得税收优 惠。一位所有者死亡,则死者的权益终止,未亡者拥有房产。例如:买家 Bruce 和买家 Barbara,夫妻关系,房产为生存者取得权的共有房产。
3.联权共有: 一种房产产权属于两个或多个人的归属方式,这些人可以是,也可不是婚 姻或注册家庭伴侣关系,其权益均等,未亡共有人拥有生存者取得权。必 须同时获得产权,转移方式也必须相同,且文件必须明确声明旨在将房产 性质变为联权共有房产。当其中一名联名业主死亡后,根据法律规定,房 产产权自动转移给未亡联名业主。因此,联权共有房产不受遗嘱支配。例 如:买家 Bruce 和买家 George 为联名业主。
4.分权共有: 一种产权归属方式,房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体拥有,由不可分割的零散 权益组成。这些零散权益在数量或期限上可能不等,且可能会在不同时期 产生。各分权共有人拥有部分房产,有权获得房产的相当一部分收益,同 时必须承担约当份额的费用。各共有人可将属于他/她的部分房产出售、 租赁或立遗嘱给他/她的继承人。例如:作为分权共有人,单身男士买家 Bruce 拥有不可分权益的 3/4,且单身女士买家 Penny 拥有不可分权益的 1/4。
5.注册的家庭伴侣:
2003 年,《家庭伙伴权利责任法》在加利福尼亚颁布,然而此法案最重要 的部分到 2005 年 1 月 1 日才生效。这些新颁布的条例赋予同性伴侣和异性 伴侣(只要伴侣中有一人已满 62 岁)许多与“婚姻”配偶相同的权利与责 任(之前仅限婚姻关系下的配偶拥有)。
此法案规定家庭伴侣与已婚夫妻一样享有相同的权利与责任,产权作为共 同财产,为双方所拥有。所有获得的财产和房产均为共同财产(作为个人 单独财产所获取的权益除外),受加州共同财产法下的所有权利(包括生 存者取得权)和配偶义务的约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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