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 - CTT-CA Real Estate Foreign Buyer & Seller Guide_Traditional Chines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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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權持有方式
2.有生者享有權的共有房產: 符合「共有房產」的所有特徵,但是添加了類似「聯權共有」產權持有方 式中生者取得權的好處。用此種方式持有產權可能獲得稅收優惠。一位所 有者死亡,則死者的權益終止,未亡者擁有房產。例如:買家 Bruce 和買家 Barbara,夫妻關係,房產為有生者享有權的共有房產。
3.聯權共有: 一種房產產權屬於兩個或多個人的歸屬方式,這些人可以為婚姻或家庭伴 侶關係,也可無關,其權益均等,未亡共有人擁有生者享有權。必須同時 獲得產權,轉移方式也必須相同,且文件必須明確聲明意在將房產性質變 為聯權共有房產。當其中一名聯名業主死亡後,根據法律規定,房產產權 自動轉移給未亡的聯名業主。因此,聯權共有財產不受遺囑支配。例如: 買家 Bruce 和買家 George 為聯名業主。
4.分權共有: 一種產權歸屬方式,房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個體擁有,由不可分割的零散 權益組成。這些零散權益在數量或期限上可能不等,且可能會在不同時期 產生。各分權共有人擁有部分房產,有權獲得房產的相當一部分收益,同 時必須承擔約當份額的費用。各共有人可將屬於他/她的部分房產出售、 租賃或立遺囑給他/她的繼承人。例如:作為分權共有人,單身男士買家 Bruce 擁有不可分權益的 3/4,且單身女士購買者 Penny 擁有不可分權益的 1/4。
5.註冊的家庭伴侶:
2003 年,《家庭夥伴權利責任法》在加利福尼亞州頒佈,然而此法案最重 要的部分到 2005 年 1 月 1 日才生效。這些新頒佈的條例賦予同性伴侶和異 性伴侶(只要伴侶中有一人已滿 62 歲)許多與「婚姻」配偶相同的權利( 之前僅限婚姻關係下的配偶享有)。
此法案規定家庭伴侶同結婚的夫妻一樣享有相同的權利與責任,產權作為 夫妻共同財產,為雙方所擁有。所有獲得的財產均成為夫妻共同財產(除 作為個人單獨財產所獲取的權益外),且受加利福尼亞州共同財產法下的 所有權利,包括生存者共有財產享有權,和配偶義務的約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