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 - CTT-CA Real Estate Foreign Buyer & Seller Guide_Simplified Chines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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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金和外国人投资房地产税法 (FIRPTA)
外国人投资房地产税法 (FIRPTA)
1980 年的《外国人投资房地产税法》(FIRPTA) 授权,美国可向出售美国不 动产权益的外国人(非美国居民)征税。美国房地产权益包括出售部分房 产权益。
从没有居民身份的外国人士(让与人)、特定购买者的代理人和清算人员 处购买美国房地产权益的人员(受让人),需要预扣实现金额(向让与人 出具的房地产买价/卖价)的 10%,并在交易 20 天内将此预扣金额汇付给美 国国家税务局。
预扣税款的目的是确保美国实现房地产权益处置的税收收益。受让人/买家 是预扣税款代理人。如果您是受让人/买家,您必须查明让与人/卖家是否是 外国人/没有居民身份的外国人士。如果让与人/卖家是外国人/没有居民身 份的外国人士,而您未能缴付预扣金额,则您有义务纳税。
FIRPTA 适用范围 — “没有居民身份的外国人士”(外国人)的定义
在处理联邦税收事务时,没有居民身份的外国人士被定义为既不是《美国
国内税收法》规定的美国公民也不是其规定的美国居民的个体。在处理联
邦税收事务时,将国外个体视为美国居民的条件如下:
1. 在日历年期间或日历年前的任何时间,已获得绿卡(已被承认是美国的 合法永久居民);或
2. 已在美国维持“实际存在”,也就是说,外国人(a)在日历年期间在美 国实际居住 183 天或 183 天以上,或者 (b) 如果外国人当年在美国的实 际居住时间达到 31 天,按照以下计算方法,此外国人在当年会被视为 美国居民:
a) 当年居住的每一天计为一整天; b) 去年居住的每一天计为 1/3 天; c) 前年居住的每一天计为 1/6 天;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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