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 - CTT-CA Real Estate Foreign Buyer & Seller Guide_Simplified Chinese
P. 21
托管
EB-5 签证
移民投资者的 EB-5 签证是按《1990 年移民基本法》规定实施的美国签证。 该签证为在美国投资的外籍人士提供了获得绿卡的方法。要获得签证,个 人必须投资 100 万美元(或在“目标就业区” — 高失业率或农村地区至少 投资 50 万美元),为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以外的美国工人创造或保留至少 10 个就业机会。
最初,根据第一项 EB-5 签证计划规定,外国投资者必须设立一家全新的商 业企业;但是,根据试点计划,外国投资者可直接投资于可产生就业机会 的商业企业(新成立或已成立的 —“亏损企业”),或投资于“投资移民 特区” — 一个由第三方管理的投资工具(私人或公共),负责创造必要工 作岗位。投资移民特区可以向投资者收取投资管理费。
如果外籍人士投资者的申请被批准,投资人及其家属将被授予有效期为两 年的有条件永久居留。有条件的永久居留期满前 90 天内,投资者必须提交 证明文件证明已全额投入所需的投资项目,并且已保留 10 个就业机会,或 已经创造(或将在合理期限内创造)10 个就业机会。
1992 年,国会制定了一个临时试点计划,旨在刺激经济活动和就业增长, 同时允许符合资格的外籍人士有机会成为合法永久居民。根据这一试点计 划,外籍人士可以在预先核准的投资移民特区投资,或投资于“参与促进 经济增长,包括增加出口销售、提高区域生产力、创造就业机会或提高国 内资本投资的公共或私有经济实体”。在投资移民特区投资为外籍人士提 供了额外的好处,可以使他们直接或间接增加工作岗位数目以满足必须创 造 10 个工作岗位的要求。
如需进一步了解有关 EB-5 签证的流程和状态,请联系美国商务部或美国公 民及移民服务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