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 - CTT-CA Real Estate Foreign Buyer & Seller Guide_Traditional Chines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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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金和外國人投資房地產稅法 (FIRPTA)
外國人投資房地產稅法 (FIRPTA)
1980 年的《外國人投資房地產稅法》(FIRPTA) 批准,美國可向出售美國不 動產權益的外國人(非美國居民)徵稅。美國房地產權益包括出售部分房 產權益。
從沒有居民身份的外國人士(讓與人)、特定購買者的代理人和清算人員 處購買美國房地產權益的人員(受讓人),需要預扣既定金額(向讓與人 出具的房地產買價/賣價)的 10%,並在交易 20 天內將此預扣金額匯付給美 國國家稅務局。
預扣稅款的目的是確保美國實現房地產權益處置的稅收收益。受讓人/買家 是預扣稅款義務人。如果您是受讓人/買家,您必須查明讓與人/賣家是否是 外國人/沒有居民身份的外國人士。如果讓與人/賣家是外國人/沒有居民身 份的外國人士,而您未能繳付預扣金額,則您有義務納稅。
FIRPTA 適用範圍 — 「沒有居民身份的外國人士」(外國人)的定義
在處理聯邦稅收事務時,沒有居民身份的外國人士是指既不是《美國國內 稅收法》規定的美國公民也不是其規定的美國居民的個體。在處理聯邦稅 收事務時,將國外個體視為美國居民的條件如下:
1. 在日曆年期間或日曆年前的任何時間,已獲取綠卡(已被承認是美國的 合法永久居民);或
2. 已在美國維持「實際存在」,也就是說,外國人(a)在日曆年期間在美國 實際居住 183 天或 183 天以上,或者 (b) 如果外國人當年在美國實際居住時 間達到 31 天,按照以下計算方法,此外國人在當年會被視為美國居民:
a) 當年居住的每一天計為一整天; b) 去年居住的每一天計為 1/3 天; c) 前年居住的每一天計為 1/6 天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