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 - CTT-CA Real Estate Foreign Buyer & Seller Guide_Traditional Chines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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託管
EB-5 簽證
移民投資者的 EB-5 簽證是由《1990 年移民基本法》規定實施的美國簽證。 該簽證為在美國投資的外籍人士提供了獲得綠卡的方法。要獲得簽證,個 人必須投資 100 萬美元(或在「目標就業區」— 高失業率或農村地區至少 投資 50 萬美元),為投資者及其直系親屬以外的美國工人創造或保留至少 10 個就業機會。
最初,根據第一項 EB-5 簽證計劃規定,外國投資者必須設立一家全新的商 業企業;但是,根據試點計劃,外國投資者可直接投資於可產生就業機會 的商業企業(新成立或已成立的 —「虧損企業」),或投資於「投資移民 特區」 — 一個由第三方管理的投資媒體(私人或公共),負責創造必要工 作崗位。投資移民特區可以向投資者收取投資管理費。
如果外籍人士投資者的申請被批准,投資人及其家屬將被授予有效期為兩 年的有條件永久居留。有條件的永久居留期滿前 90 天期限內,投資者必須 提交證明文件證明已全額投入所需的投資項目,並且已保留 10 個就業機 會,或已經創造 10 個就業機會或將要在合理的期限內創造。
1992 年,國會制定了一個臨時試點計劃,旨在刺激經濟活動和就業增長, 同時允許符合資格的外籍人士有機會成為合法永久居民。根據這一試點計 劃,外籍人士可以在預先核准的投資移民特區投資,或投資於「參與促進 經濟增長,包括增加出口銷售額、提高區域生產力、創造就業機會或提高 國內資本投資的公共或私有經濟實體」。在投資移民特區投資為外籍人士 提供了額外的好處,可以使他們直接或間接增加工作崗位數目以滿足必須 創造 10 個工作崗位的要求。
如需進一步瞭解有關 EB-5 簽證之流程和狀態,請聯絡美國商務部或美國公 民及移民服務部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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